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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完美江南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苏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完美江南农产品有限公司,南京苏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935号申请人:南京完美江南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檀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魏贵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苏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邢康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完美江南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苏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明,南京苏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能否履行取决与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