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与丁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丁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436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地址莫旗奎勒河镇,法定代表人:魏素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丁占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诉被告丁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鑫焱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春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