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亮,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亮,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武振宇,乌兰察布市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姜永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登文,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亮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内09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亮的委托代理人武振宇,被上诉人内蒙古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登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22、23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男衬衣十件、女上衣三件、女裙五件,总计9188元。2014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国家毛绒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被告所销售产品合格证标明不符合其说明。另查明,2014年7月5、23日,原告张晓亮在集宁联营商场购买了多件衣物,价值11743元。2014年10月27日,原告让集宁联营商场赔偿了29357.5元,同时让支付了500元鉴定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在间隔几天的时间内,分别在几家超市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的衣物,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有违常理。原告的买卖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采取不正当的购买手段故意要求索赔,原告的买卖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收据五张、照片两张、鉴定费收据、合格证、鉴定报告两份,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晓亮要求被告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7564元,给付鉴定费1020元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张晓亮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应当支持我三倍赔偿款及鉴定费。内蒙古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作了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情况与一审法院一致。另二审期间,张晓亮与”雷迪尔”女上衣负责人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对”雷迪尔”女上衣产品质量问题的追究和赔偿。本院认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审庭审中,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家毛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表示认可,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所售产品与产品合格证上所标注的成分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对该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予以赔偿。张晓亮在二审庭审中与”雷迪尔”达成和解协议,张晓亮购买商品的价款为6161元。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三倍18483元赔偿张晓亮,鉴定费1020元由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二、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晓亮18483元;三、鉴定费1020元由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内蒙古集宁奥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峰审判员 孙维钦审判员 格希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