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高艳与贵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高艳,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胡高艳,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路英,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丹,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祖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胡高艳申请执行贵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执行款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的房产已被我院另案处置为由,向我院递交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