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正东、刘美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正东,刘美琳,黄志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2910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22号楼101室、201室。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正东,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刘美琳,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黄志庄,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王正东、刘美琳、黄志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机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王正东、黄志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美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际机遇公司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王正东以购买树木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共计5296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0日。被告王正东只归还八期本息,后四期本息均未归还。被告刘美琳、黄志庄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正东、刘美琳和黄志庄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7723元,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正东辩称,无异议。被告黄志庄辩称,无异议,但应由被告王正东归还。被告刘美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王正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发放以下内容贷款1、借款种类:微贷小额担保贷款;2、借款用途:购进树木等;3、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4、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0日;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利息与手续费(1)本合同下借款利息总额为:5296元,大写伍仟贰佰玖拾陆元整…第三条…三、借款方如未履行本合同下还款义务,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又不能很好地落实清偿责任或不能及时提供贷款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行使担保权。…第五条(一)逾期罚息:借款方在约定的还款日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方对应还本息合计金额,从逾期之日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罚息。…(三)违约金:借款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借款方或者担保方将承担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且将承担支付贷款全部及催款所引起的所有费用。…第七条争议的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15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至被告王正东银行账户。2015年2月15日,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刘美琳、黄志庄各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甲方指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乙方指被告王正东)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淮安农贷借字(2015)第0045号,贷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0日。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丙方(指被告刘美琳、黄志庄)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一、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主合同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全部必要合理的费用;二、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清偿期满后两年;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与被告王正东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具体为:2015年3月至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每月归还4608元。被告王正东按约归还了2015年10月10日前的借款本息。2015年11月10日至今,三被告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含)贷款基准利率为年4.35%。上列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资金交付凭证和担保合同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王正东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资金交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资金交付凭证载明的借款数额为5万元,本院认定本案借款数额为5万元,后被告王正东陆续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现剩余本金为17723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与被告王正东的借款期限已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王正东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逾期罚息等,该约定应认定利息损失,总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合同中约定借款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方对应还本息从逾期之日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逾期罚息,被告王正东自2015年11月10日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主张逾期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另被告王正东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借款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应当承担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只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美琳、黄志庄对被告王正东与原告国际机遇公司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美琳、黄志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美琳、黄志庄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正东追偿。被告刘美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200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7723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美琳、黄志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美琳、黄志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正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原告预缴122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王正东、刘美琳和黄志庄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