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王朝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王朝章,蔡廷剑,任瑞仙,任庆峰,高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武城县向阳路被执行人:王朝章,男性,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蔡廷剑,男性,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任瑞仙,女性,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任庆峰,男性,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高洪兰,女性,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王朝章、蔡廷剑、任瑞仙、任庆峰、高洪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