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才运与李彩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李才运,李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48号申请人赵凯被执行人李才运被执行人李彩芳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才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赵凯向本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