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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学忠等人与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忠,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于学忠(等人),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曲慧华,长春欧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学忠(等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学忠(等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钟 瑞审判员 徐 龙 虎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 丽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