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1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红巨(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巨(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510号之二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良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巨(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华裕路66号商贸大厦501-502室。法定代表人:史进福。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巨(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72元,减半收取计52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36元,由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晶淼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