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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孟庆勇、李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勇,李德成,田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德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现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孟庆勇与李德成、田现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