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天宏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嵊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718902-4。法定代表人:吴楠菘,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南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梦达,主任。被执行人:浙江天宏实业集团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嵊州大道312号。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天宏实业集团公司(已注销)(1999)嵊执字7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嵊州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嵊州市人民法院(1999)嵊执字791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嵊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审 判 员 李名良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