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学泉与余其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泉,余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泉,男,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余其恒,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学泉与余其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学泉申请执行余其恒支付4.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李学泉有4.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