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关志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47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志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现住铁力市。2017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志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关志军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铁力市建设大街与农场路交叉路口向右侧转弯时,撞到了停在路口等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黑FXXX**号出租车的右后侧,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关志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98.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关志军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关志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证言。3.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采血照片。5.事故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协议书。8.铁力市公安交警大队涉案说明、事故电动车照片。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户籍证明。12.被告人关志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志军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志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志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志军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志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志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铁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应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