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明垒与寇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垒,寇利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560号原告:王明垒,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寇利利,女,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垒诉被告寇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寇利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垒撤回起诉。诉讼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王明垒负担。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