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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秋与被执行人杨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秋,杨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迎宾社区翠南小区。被执行人杨宵,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繁荣社区。本院在执行张艳秋与杨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校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