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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傅瑶与宗志和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瑶,宗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傅瑶,居民。被执行人:宗志和,居民。本院在执行傅瑶与宗志和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宗志和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