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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349羊柳与余润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柳,余润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349号原告:羊柳,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余润栋,男,1992年9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侠勤,被告之父,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柳与被告余润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