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军霞与李媛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霞,李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霞,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军霞与被执行人李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540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媛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霞于2017-0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霞与被执行人李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1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2919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罗自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