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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杨树林,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调取相关证据,建议检查机关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仁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宋某、武某(已判刑)、梁某等人上完朋友高某的事宴后,于当晚9时左右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影剧院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某吧四楼包厢喝酒娱乐。在包厢内张某与他人开玩笑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很生气将啤酒瓶往茶几上砸,武某进来包厢拿起啤酒瓶递给被告人李某让继续砸。这时,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刘某进了包厢,找被告人李某一起回家。武某不认识刘某,辱骂了刘某,被告人李某便对武某说这是他妻子,武某仍然辱骂刘某。刘某拉上被告人李某下楼准备回家。开车走时,武某拉着车门不让被告人李某走,这时车已行驶开将武某差点带倒。武某敲车玻璃后,被告人李某让妻子停下了车。被告人李某下了车与武某谩骂、拉扯了起来,被在场的宋某、胡某等人拉开。后被告人李某就上车回到位于乌拉特前旗其经营的某某门店。之后武某在影剧院楼下追打梁某,被在场的宋某拉开后梁某跑了,武某从影剧院广场边某烧烤摊上抢了一把烧烤用的铁铲,返回某某吧内用烧烤铁铲将三楼的服务生李某1头部打伤,又将三楼超市吧台收银显示器损坏,将吧台服务生丁某胸部打了一拳后离开某某吧。之后武某在影剧院广场碰见了王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钟某(已判刑),武某给某某吧管理人员杨某打电话没有打通,就乘坐一辆本田CRV越野车和郭某、王某、钟某及宋某到了梁某经营的烧烤城找梁某和杨某,但没有找到。又打电话叫来王某1(另案处理)、钟某1,并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问其在何处,得知被告人李某在某某门店后,武某、王某1、宋某、郭某、王某、钟某坐着钟某1驾驶的中华两厢轿车去了被告人李某的某某门店外。看到被告人李某和胡某在某某门店外的路边站着,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武某相互谩骂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某手持剪刀,被害人武某手持烧烤铁铲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武某左胳膊刺伤,后被在场的宋某和胡某拉开,被害人武某让王某1把胡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再将胡某砍倒,当时,王某1扑上去将胡某打倒,将其手中的菜刀夺下,又将胡某后背砍伤,宋某看到王某1在砍胡某,上前把胡某往一旁拉时,被王某1将右手砍伤。这时,来了辆警车,紧跟着张某1(已判刑)、闫某(已判刑)及杨某、张某、辛某都赶到现场。张某1等人将被害人武某、宋某送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处理伤势,杨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胡某送到博爱医院处理伤势。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武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损伤属九级伤残。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宋某、武某(已判刑)、梁某等人上完朋友高某的事宴后,于当晚9时左右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影剧院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某吧四楼包厢喝酒娱乐。在包厢内张某与他人开玩笑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很生气将啤酒瓶往茶几上砸,武某进来包厢拿起啤酒瓶递给被告人李某让继续砸。这时,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刘某进了包厢,找被告人李某一起回家。武某不认识刘某,辱骂了刘某,被告人李某便对武某说这是他妻子,武某仍然辱骂刘某。刘某拉上被告人李某下楼准备回家。开车走时,武某拉着车门不让被告人李某走,这时车已行驶开将武某差点带倒。武某敲车玻璃后,被告人李某让妻子停下了车。被告人李某下了车与武某谩骂、拉扯了起来,被在场的宋某、胡某等人拉开。后被告人李某就上车回到位于乌拉特前旗其经营的某某门店。之后武某在影剧院楼下追打梁某,被在场的宋某拉开后梁某跑了,武某从影剧院广场边某烧烤上抢了一把烧烤用的铁铲,返回某某吧内用烧烤铁铲将三楼的服务生李某1头部打伤,又将三楼超市吧台收银显示器损坏,将吧台服务生丁某胸部打了一拳后离开某某吧。之后武某在影剧院广场碰见了王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钟某(已判刑),武某给某某吧管理人员杨某打电话没有打通,就乘坐一辆本田CRV越野车和郭某、王某、钟某及宋某到了梁某经营的烧烤城找梁某和杨某,但没有找到。又打电话叫来王某1(另案处理)、钟某1,并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问其在何处,得知被告人李某在某某门店后,武某、王某1、宋某、郭某、王某、钟某坐着钟某1驾驶的中华两厢轿车去了被告人李某的某某门店外。看到被告人李某和胡某在某某门店外的路边站着,被害人武某让王某1把胡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再将其砍倒。当时,王某1扑上去将胡某打倒,将其手中的菜刀夺下,又将胡某后背砍伤,宋某看到王某1在砍胡某,上前把胡某往一旁拉时,被王某1将右手砍伤。同时,被告人李某手持剪刀、被害人武某手持烧烤铁铲相互谩骂并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武某欲进入被告人李某家中,被李某将左胳膊刺伤,后被在场的宋某和胡某拉开。这时来了辆警车,紧跟着张某1(已判刑)、闫某(已判刑)及杨某、张某、辛某赶来现场,张某1等人将被害人武某、宋某送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处理伤势,杨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胡某送到博爱医院处理伤势。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武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损伤属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博爱医院处理伤口时,武某又纠集张某1、郭某、钟某、闫某和王某到博爱医院伤害被告人李某。武某进入博爱医院急诊室,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李某砍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接到武某报案称,他于2015年10月17日晚上参加完朋友高某的事宴后到了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某吧。到了某某吧四楼包厢里看见有人在打架,他就去劝架。劝架过程中,李某说他瞪他的老婆了,后来就全下了楼。在楼下他和李某发生了争吵,并揪扯了几下,被在场的人拉开了。后他带着宋某、王某1、钟某1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后生开车去了李某的办公室(某某门店),下车后,他看到李某他们在路边站着,李某手里拿着剪刀,旁边的人拿着菜刀。他和李某发生了口角就打了起来。打架过程中,李某用剪刀将他左胳膊扎伤。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武某辨认出编号为2号的人就是用剪刀扎伤他的在案被告人李某,辨认出乌拉特前旗某某店门前就是他与被告人李某打架的地点;被告人李某辨认出编号为4号照片的人就是武某,乌拉特前旗某某店门前就是他与武某打架的地点;证人钟某、郭某辨认出编号为9号照片的人就是拿东西扎伤武某的李某;证人张某1辨认出编号为5号照片的人就是李某;证人王某1辨认出编号为8号照片的人就是和武某打架,并拿剪刀扎伤武某的李某;证人宋某辨认出编号为9号照片的人就是和武某打架的李某,辨认出乌拉特前旗某某店门前就是李某、武某打架的地点。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员于2015年10月29日15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4、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武某的伤情、伤残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伤情情况,并将上述结果通知了被告人李某及被害人武某。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十点多钟,他和王某、郭某在天义平台后面吃完面出来碰到了武某。武某坐在某某吧台阶上哭,手里拿着一把烧烤铲。他就问武某怎么了,武某说被人打了。后武某打电话叫来了一辆黑色CRV,他们一起去了某烧烤店,下车后店里没人。武某又打电话叫来了王某1,并让王某1叫来了钟某1,并开着一辆中华车。武某带着他、郭某、王某、王某1、宋某去了李某的某某门店。到了某某门店后,除了钟某1没有下车后,他们都下了车。他看到李某、胡某还有一个穿花格子衬衫的小个子光头后生在店门前台阶下站着。武某看到胡某手里拿的菜刀,就让王某1上去把刀夺下。武某开始与李某争辩,并互相往跟前走。后宋某抱住了武某,光头后生抱着李某,阻止他们打架。王某1在砍胡某的时候,宋某去拉胡某。他就继续拉着武某,后武某挣脱了他往李某的店里走,李某说武某你动老子家里人,老子也是有钢的男人,你动一下试试。武某就推了一下门,李某上来就用不知道什么东西扎了武某。武某和李某还要继续打,被他和光头后生拉开,后来警察来了就控制住了局面。之后,武某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但没有包扎伤口。又带着他、张某1、郭某、闫某和王某到博爱医院找李某。武某进入博爱医院急诊室将李某砍伤。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10点多钟,他和王某、钟某在天义平台后面吃完面出来碰到了武某。武某坐在某某吧台阶上哭,说被人打了。后他们就坐了一辆黑色CRV一起去了某烧烤店。武某又打电话叫来了王某1,并让王某1叫来了一辆中华车。武某带着他、钟某、王某、王某1、宋某去了李某的某某门店。到了某某门店后,他们都下了车。他看到路边站着三个人,有一个偏胖的人拿的刀,偏瘦偏高的人拿着明晃晃的东西,还有一个什么都不拿的。下车后,拿菜刀那个人拿刀冲他们比划,王某1就去把刀夺下来,并用刀砍那个人,他就和宋某往开拉,期间,宋某受伤了。后他看见武某去敲某某门店的门,里面有个女人把门锁住了,这时手里拿明晃晃东西那个人说:我李某在前旗也是有钢的男人,说完就用手里的东西戳武某。后来警察来了就控制住了局面。之后,武某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但没有包扎伤口。又带着他、张某1、钟某、闫某和王某到博爱医院找李某。武某进入博爱医院急诊室用菜刀将李某砍伤。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十点多,他和钟某、郭某在天义平台后面吃完面出来碰到了武某。武某坐在某某吧台阶上哭,手里拿着一把烧烤铲。郭某就问武某怎么了,武某说和人发生争吵了。后武某打电话叫来了一辆黑色CRV,他们一起去了某烧烤店,下车后也没有进去。过了几分钟,王某1、钟某1开着一辆中华车过来了。武某带着他、钟某、郭某、王某1、宋某去了李某的某某门店。到了某某门店后,他们都下了车。他看到李某和另外一个人在路边站着。李某和武某就吵起来了,并且揪扯在了一起。武某拿着铲子,李某手里也拿着东西,两人就互相打了起来。他上去拉武某,武某不让他拉,后来警察就来了。之后,武某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但没有包扎伤口。又带着他、张某1、钟某、闫某和郭某到博爱医院找李某。武某进入博爱医院急诊室用菜刀将李某砍伤。8、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九点至十点之间从事宴上出来以后,他和王某1开车去了蓿亥村。期间,王某1接了个电话,并对他说让他把自己送到街心某某吧。他将王某1送到某某吧后,就开车回家。走到德克士路口,王某1又给他打电话说不好打车,让他再送一下。他将王某1送到天义生态园南门口,看到武某和另外三个人在那里等着。他又将武某等人接上送到了李某的店(某某门店),看到李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在店外面站着,武某就让他停了车。下车后,武某对李某说:“哥,都是事宴上的人,你咋拉偏架了?”这个时候,从李某的店里走出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王某1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就和拿菜刀那个人撕打了起来。这时武某也和李某揪扯起来,李某手里拿着一个反光的类似小刀的东西,武某手里拿着把烧烤铁铲,并朝他的车的方向移动过来。他就将车停到了路边的台阶上,拧头看到他们已经回到了李某的店门口处。这时李某揪着武某,把武某推倒在地上,按住武某的头打了三四下后,王某1又将李某揪起来推倒在地,武某又扑上去打李某。这时杨某1上了他的车,他俩就去买水了,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11时许,钟某1开着车把他和武某、钟某、郭某、宋某送到了某某门店。下车后,看见李某手里拿的一把剪刀,另一个人手里拿着菜刀,另一个人什么都不拿的。拿菜刀的人让他们不要动,他就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后生将菜刀夺了下来。这时,武某和李某打起来了,他就去拉武某,宋某去拉李某,然后李某、武某开始对骂,骂了一会儿,李某突然就上来用剪刀捅武某。然后他把李某打倒在地,将剪刀夺了下来。夺下后就都不打了,随后警车就来了。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9点多钟,事宴上的人从事宴上出来以后去了李某经营的某某吧。在包厢内张某与他人开玩笑时发生口角,李某很生气将啤酒瓶往茶几上砸,武某进来包厢以为砸瓶子针对他,就从地上拿起啤酒瓶递给李某让继续砸。李某的妻子刘某让武某往出走,武某不认识刘某,就用眼睛瞪她。他过去对武某说,她是哥妻子。李某转头对武某说,连你嫂子也不认识了?然后他和王某2拉着武某,其他人把李某抱住拉到了办公室。后李某就下楼了。他将某某吧的朋友送回宾馆后,得知李某和武某在某某吧楼下发生了打架,他就开车去了某某吧楼下,看见武某一个人在那里打电话,后来了一辆CRV越野车,他和武某、郭某以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就坐上去了某烧烤店。武某打电话叫来了王某1,又给李某打电话问清了李某在某某店,之后他们一起坐着钟某1的车去了李某的某某门店。下车后,李某拿着剪刀,胡某拿着菜刀在某某店门前非机动车道上站的了,某某店门口还站的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武某与李某没说几句就骂起来了,并相互撕打在一起。他拉着武某,门口站的那个男的下来拉的李某。武某让把胡某的菜刀抢下,王某1、郭某和另一个不认识的男的上去就抢胡某手中的菜刀。王某1抢下菜刀后要砍胡某,他就抓着胡某的衣服拉了一把,王某1砍到了他的右手,他就松开了。回头看到武某与李某又打了起来,他就过去拉架了。李某用剪刀将武某的胳膊刺伤,王某1将李某打到,并将其手中的剪刀抢下,然后人们将王某1拉开了。这时警车过来了,张某1和张某也赶到了。他就坐张某1的车去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看病去了。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他在到达某某门店后,看到武某的胳膊在流血,身上糊的也都是血。武某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处理伤口,他也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但武某没有处理伤口,带着他、郭某、钟某、王某、闫某去了博爱医院,武某进入博爱医院急诊室用菜刀将李某砍伤。1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他与张某1到了某某门店后他没有下车,武某开车门时,他看到武某胳膊上有血。之后张某1开着车去了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碰见了武某,武某带着他、张某1、郭某、钟某、王某去了博爱医院,在博爱医院急诊室里武某与人发生了打架,但具体情况他不清楚。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李某在自己经营的某某吧与武某发生纠纷后回了某某门店,后他也去了某某门店。不一会儿,武某带人来到某某门店要往里冲,他与李某往出推武某,在此过程中,他被砍伤。这时警察过来了,武某他们就跑了。随后赶来的杨某、张某等人就把他和李某送到了博爱医院急诊室。不一会儿,武某带着张某1等人来到博爱医院急诊室,武某用菜刀将李某砍伤。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李某因为她在某某吧与武某发生纠纷,并在楼下发生了揪扯。后她与李某回到了某某门店,随后胡某也来了。不一会儿,武某带人来到某某门店要往里冲,胡某与李某往出推武某。她就把门从里面反锁了,然后报警,报完警就上了楼,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1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10月17日晚上在自己经营的某某吧和武某发生纠纷。后他回了家,武某带人来到他的住处某某门店要往他的家里冲,他与武某发生了打架,打架过程中用一把做手工用的剪刀将武某捅伤。期间,他也受了伤,就被送到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处理伤口。不一会儿,武某带着张某1等人来到博爱医院急诊室,武某用菜刀将他砍伤。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主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武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双方是在伤害对方身体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互殴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起因、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何志胜代理审判员  石浩然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劲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