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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申鼎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申鼎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384号原告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20273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凤坞村。法定代表人董铁堤,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亚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申鼎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次坞村。法定代表人俞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申鼎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杭州华浙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