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王传展、汪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王传展,汪宝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694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8-7号。主要责任人:邵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祥,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传展,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汪宝峰,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告王传展、汪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以被告汪宝峰涉嫌刑事犯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