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李全福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77号之一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全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李全福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李全福尚欠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