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尚志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尚志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32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73号长庆苏里格大厦B座。注册号610132200004601。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佳妮,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志鹏,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注册号610112100009605。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委托代理人郑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4年6月30日其与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其处贷款24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两套,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第一被告并未依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至2017年3月15日贷款本金2234798.89元、利息249880.94元,以及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上述贷款清偿前的全部利息、罚息;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第一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霞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