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跃飞与李海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飞,李海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927号原告:刘跃飞,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被告:李海之,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原告刘跃飞与李海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跃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跃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46元,退回给刘跃飞。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