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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跃飞与李海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飞,李海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927号原告:刘跃飞,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被告:李海之,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原告刘跃飞与李海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跃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跃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46元,退回给刘跃飞。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