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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德纯与淅川县中原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纯,淅川县中原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18号原告王德纯,男,汉族,1941年1月28日出生,住卧龙区。被告淅川县中原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理。原告王德纯诉被告淅川县中原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不能进行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