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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树成申请执行代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树成,代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郑树成,男,生于1956年12月1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代素蓉,女,生于1968年11月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郑树成与代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