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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李某1经事先预谋后,在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预备役门前地下街口旁,由李某1负责望风,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衣服口袋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盗走。后李某1、李某逃离至柳州市小南路银龙大厦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被盗手机,并已依法发还给张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90元。李某、李某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黔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巧燕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