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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恩连、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连,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恩连,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组织机构代码13738790-4。法定代表人:李新国,公司董事长。赵恩连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