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27号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6523Q。法定代表人:高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拓,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199609441622000005。法定代表人:刘卓民。委托代理人:张绥东,广东克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川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川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川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古宏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秀珍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