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斯斯与被告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斯斯,任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51号原告:田斯斯,女,太原市人。被告:任建明,男,交城县人。原告田斯斯与被告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田斯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斯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斯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利民人民陪审员 薛 明人民陪审员 穆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