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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斯斯与被告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斯斯,任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51号原告:田斯斯,女,太原市人。被告:任建明,男,交城县人。原告田斯斯与被告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田斯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斯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斯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利民人民陪审员  薛 明人民陪审员  穆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