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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少兰、叶允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少兰,叶允寿,范世文,周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24号原告: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聪,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德,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陈少兰,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寿宁县。被告:叶允寿,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寿宁县。被告:范世文,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寿宁县。被告:周铤,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寿宁县。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少兰、叶允寿、范世文、周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陈少兰、叶允寿、范世文、周铤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