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固牌防水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广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符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固牌防水材料经营部,重庆广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符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242号原告:沙坪坝区固牌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狮子堡社凤中路A幢10号。经营者:陈熙爱,男。被告:重庆广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4-29号。法定代表人:符昌权。被告:符昌全,男。原告沙坪坝区固牌防水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广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符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固牌防水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