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26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芦希顺、李永福、李永刚、司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芦希顺,李永福,李永刚,司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6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负责人:王艺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芦希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永福,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60年9月30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司春成,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芦希顺、李永福、李永刚、司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希顺、司春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农场分理处有存款,依照法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芦希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农场分理处存款7364.35元,扣划被执行人司春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农场分理处存款7721.43元,尚欠人民币111150.81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芦希顺、李永福、李永刚、司春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