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丁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丁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9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吴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龙,男,该行信用卡和电子银行部经理。被告:丁蕾,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丁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3月7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00元(原告减半缴纳),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武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元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