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丁建波与菲尼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商船株式会社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波,菲尼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商船株式会社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9号原告:丁建波,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菲尼克斯股份有限公司(PhoenixLineCorporation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马尔韦利亚市瓜尔蒂亚街班科主楼15层(BancoGeneralBuilding,15F,AquilinoDeLaGuardiaStreet,Marbella,Panama,TheRepublicofPanama)。被告:大有商船株式会社(DaeyooMerchantMarineCo.,Ltd)。住所地:4F,TheAnglicanChurchBldg.16,Sejong-daero19-gil,Jung-gu,Seoul,Korea。原告丁建波与被告菲尼克斯股份有限公司(PhoenixLineCorporationS.A.)、大有商船株式会社(DaeyooMerchantMarineCo.,Ltd)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丁建波负担。审 判 长 石福新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代理审判员 刘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