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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徐士强、杨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徐士强,杨美玲,杨安,董根香,徐三墨,任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66号。负责人:肖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士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美玲,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安,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董根香,女,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徐三墨,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任春燕,女,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徐士强、杨美玲、杨安、董根香、徐三墨、任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