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军,商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176号。负责人:黄家栋,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延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大码头乡屋子村。代表人:燕春防,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驻地。代表人:李海涛,经理。被执行人:延军,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商文强,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军、商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