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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春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清,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春清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沧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沧保路石油供应站门口时,撞上前方在公路上行走的沈某1,致沈某1当场死亡。经河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春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春清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配合事故调查。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春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春清现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2、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春清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庆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