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晓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晓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06号原告: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金和苑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龚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新帮,男,1968年7月4日生,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桂林市象山区,特别授权)。被告:潘晓林,男,1987年3月12日生,住桂林市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晓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桂林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少 革人民陪审员 苏 久 亮人民陪审员 孙 中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诸葛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