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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润生诉被告王占良、李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生,王占良,李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042号原告吴润生,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王占良,男,汉族,住十八孔桥引渭渠边上,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不详。被告李素玲,女,汉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不详,系被告王占良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吴润生诉被告王占良、李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晁靖雲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详,告知其补正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容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