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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号原告: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付云组。法定代表人:陈春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女,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社区七里村。法定代表人:赵宝良,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京聚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维军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