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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利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晋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利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基地美围西路。法定代表人章垣开。被执行人周晋德,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2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