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树萍与天津市西青区公安消防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萍,天津市西青区公安消防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1行初44号原告:李树萍,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712869345H。法定代表人:张洪峰,该支队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飞,该支队监督指挥科科长。原告李树萍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公安消防支队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树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获取了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萍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萍负担。审 判 长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刘青雪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德鑫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