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倪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700号原告王振东,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倪志国,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振东与被告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月利每月8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将20万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只给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自2014年1月22日起到2015年10月22日止利息1.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为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