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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唱荣贤与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唱荣贤,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838号原告:唱荣贤,女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唱荣贤与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唱荣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唱荣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6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退休后经熟人介绍于2015年8月2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火车票售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劳务费4000元。自2016年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劳务费,截止2017年3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5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火车票售票工作,被告自2016年1月开始拖欠原告劳务费。2017年3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载明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劳务费5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6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唱荣贤劳务费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北京众望通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东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