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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2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何海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何海燕,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855342188U。负责人黄勇超,行长。被执行人何海燕,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址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洪北街398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310948-8。法定代表人肖通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何海燕、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302执296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海燕、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同年2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302执296号之一执行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何海燕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的房产及应份土地使用权【合同号为XXXX】。同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475788.87元,并将相关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书面确认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海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湖路1818号溪园小区17号楼1梯401室房地产【合同号:XXXX】、地下一层629号车位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合同号:XXXX】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