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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娜与孔德发、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孔德发,许霞,李建伟,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17号原告:刘娜,女,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孔德发,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许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许龙,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刘娜与被告孔德发、许霞、李建伟、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德发、许霞立即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建伟、许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原告对被告孔德发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孔德发、许霞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被告李建伟、许龙对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孔德发以其位于曲阜市的房产一处为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为他项权利人。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按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娜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成梅人民陪审员  仪 娟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