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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传烈、钟家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传烈,钟家点,钟米华,曾苟牯,黄咀妹,卢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钟传烈,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系死者曾水英的丈夫。申请执行人:钟家点,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系死者曾水英的儿子。申请执行人:钟米华,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系死者曾水英的女儿。申请执行人:曾苟牯,男,1932年8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系死者曾水英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黄咀妹,女,1933年1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系死者曾水英的母亲。被执行人:卢和平,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钟传烈、钟家点、钟米华、曾苟牯、黄咀妹申请执行卢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卢和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