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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学金与段学仁、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学金,段学仁,师亚东,李斌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384号原告: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段学仁,男,约40岁,住鲁山县。被告:师亚东,男,约30岁,住鲁山县。被告:李斌豪,男,约38岁,住鲁山县。原告卫学金诉被告段学仁、师亚东、李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卫学金在本院告知交纳费用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学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