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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590号原告: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闸北西街鸿福楼客栈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2034325。法定代表人:朱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涛,男,1977年8月5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关注公众号“”